政策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技术监督行风建设,规范技术监督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全面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根据有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职业道德总体要求:
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爱岗敬业
勤奋工作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第四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纪守法,勤政高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执行公务;熟悉技术监督法规,精通所从事业务;联系群众,深入实际,勤奋工作,务求高效。
(二)忠于职守,接受监督。立足本职,甘当公仆,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工作精心有序,办事不推不诿,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三)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胸怀全局,密切合作,团结共事,维护集体荣誉;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四)清正廉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礼貌待人,服务周到;艰苦奋斗,厉行节约,以身作则,当好表率。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办事,严肃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五公开”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尽职尽责,刚强无畏。
(三)文明执法,以礼待人。执行公务着装整齐,佩戴标志;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规范执法行为,文明办案。
(四)廉洁自律,维护形象。自省、自警,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行政执法形象。
第六条科技和检测(技术检验、检定、测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科学求实,公正公平。遵循科学求实原则,检测要公正公平,数据真实、准确;报告规范,保证工作质量。
(二)程序规范,注重时效。根据技术监督法规、标准、规程从事科技和检测;不推不拖,讲求时效,热情服务,注重信誉。
(三)秉公检测,严守秘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保守技术、资料秘密。
(四)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检测,不徇私情;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及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中介组织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法纪,执行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组织章程,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服从领导,接受管理和监督;遵纪守法,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二)为民服务,奉献社会。依据市场规则,增强服务意识;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贯彻“便民、利民、为民”方针,为社会、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服务。
(三)公正求实,自重自律。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执行技术规范;坚持公正立场,严格程序,注重信誉;增强自津意识,执行廉洁规定。
(四)尽职尽责,敬业进取。精通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相互尊重,团结协作,敬业进取。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全国技术监督系统各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管辖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贯彻实施本规范,要尊重和发挥政府、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技术监督工作人员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技术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全国技术监督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人员、专业计量站的人员和认证(认可)机构的人员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3月17日以技监局察发[1998]41号文发布)